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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直属 事业单位(学校)人员调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日期:2024-01-29

来源:海南省教育厅行政办公室

厅直属各单位(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厅直属事业单位(学校)人员调动管理,现将我厅重新修订后的《海南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学校)人员调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海南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学校)人员调动管理规定》(琼教人〔2017〕1号)。

                                 海南省教育厅

                               2021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学校)

人员调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厅直属事业单位(学校)人员调动管理工作,严肃人事纪律,建设高素质的教育人才队伍,服务自贸港建设和国际教育创新岛建设,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海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规定(试行)》(琼人社发〔2018〕51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厅直属事业单位(学校)财政供养编制内人员的调动管理(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  厅直属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包含人员调入、调出,一般包括三种情形:

(一)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交流;

(二)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交流到事业单位;

(三)事业单位从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调入教师、科研人员等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  人员调动,坚持政治导向、德才兼备、人岗相适、以用为本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择优选用。

第五条  坚持“总量控制”的原则,在编制限额内和岗位设置总量内,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织实施人员调动工作;凡未进行岗位设置或岗位职数已经超比例的,不得违规办理人员调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厅党委统筹安排:

(一)改善人员队伍结构需要进行人员调整;

(二)安置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而富余的人员;

(三)按干部管理权限调整不适应现聘岗位工作的人员;

(四)其他特殊情况需人员调整的。

第二章  调动的基本条件及要求

第七条  调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学位和教师资格。

(一)初级中学教师,应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初级中学及以上教师资格;

(二)高级中学教师,应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中学及以上教师资格;

(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教师资格;

(四)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应具备本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具备本专业全日制本科学历副高级以上职称,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五)职业院校特殊、紧缺专业技术技能型专任教师,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以及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证书等;

(六)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或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等。

第八条  调入的专职教育科研人员,应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学历可放宽至全日制本科及以上,但应具有与调入岗位相适应的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并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第九条  调入的教学辅助人员,应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与调入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并从事相关专业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第十条  调入的行政管理(职员)人员,应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在党政机关或其他事业单位行政管理岗位任职的经历,参加工作5年以上。

第十一条  调入的初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科员及以下的管理人员,原则上年龄不超过35周岁;调入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科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0周岁;调入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调入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科研人员、学科带头人及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特别优秀的人才年龄根据需要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从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调入厅直属单位(学校)的人员调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为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二)调入的教师、科研人员等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应具有相应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三)调入的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应具有高级技师资格和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各单位(学校)从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调入急需紧缺人员应参照省委人才局印发的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并从严把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入:

(一)因违法违纪正被立案调查的;

(二)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新录用(聘用)试用期、未满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最低工作服务年限的;

(四)曾因师德师风问题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因其他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六)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不合格或不定等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调动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为维护教师队伍稳定,各单位(学校)对调出人员要慎重、严格把关,并做好相关工作衔接。未满最低服务年限者不予调出,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调出,要从严把握。

第十五条  原则上不做工勤人员调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章  调动申请与办理

第十六条  调入。用人单位(学校)动议并与厅人事处事前沟通,核对单位编制情况,审核调入人员基本信息条件,对符合调入基本条件的,用人单位(学校)须向主管部门提交人员调入申请,说明本单位编制基本情况、拟调人员基本情况、调入岗位情况、考核考察情况、公示情况、党政联席会(党委会)会议纪要、调出单位意见等,并一次性提供以下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一)经批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与拟调动人员的岗位聘用计划;

(二)《海南省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审批表》一式4份;

(三)编办出具的拟调入人员《事业单位空岗通知单》或财政供养身份的佐证材料复印件(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人员此项不做要求);

(四)调入人员现实表现鉴定材料或考核、考察材料;

(五)调入人员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体检表[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附件1)标准和要求进行];

(六)个人生育情况书面承诺;

(七)拟调入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含各类学历学位证书、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书或聘书);

(八)《海南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学校)人员调动审批附页》。

第十七条  调出。人员调出单位(学校)应向厅人事处提交调出申请,并一次性提供以下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一)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的调出申请;

(二)单位党政联席会(党委会)会议调出意见;

(三)《海南省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审批表》一式4份;

人员调动未尽事宜按照《海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规定(试行)》(琼人社发〔2018〕518号)执行。

第十八条  公费师范生接收,军转干部、退役士兵及有关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相关政策办理。

第十九条  属领导干部职务调动安排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二十条  人员调动工作的有关公文按公文渠道办理,不得由个人持有递交。

人员调动所需材料准备完整后报厅人事处,由厅人事处按照相关规定核准办理。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及相关规定,人员调入不得随意放宽条件、降低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在人员调动过程中,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

第二十三条  人员调动过程中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参加人员调入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考察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第二十五条  调出单位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不得隐匿反映拟调出人员问题的档案材料,不得在人员调动期间突击提拔、晋升岗位等级等。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调动规定的事项,不予批准,已办理的宣布无效并予以清退,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学校)所聘用的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五章“特别规定”中的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条款,自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学校)人员辞职,需提交个人申请,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研究,按组织程序办理,报厅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省教育厅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